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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07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4-25【生效日期】

2001-04-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4月25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总预算会计集中支付。

第四条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年初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未完,全文共1586字,当前显示4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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