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x县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x政[2000]105号)等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采购中发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参与政府采购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条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和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工作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及新闻单位、公证部门的监督,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条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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