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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晋财库〔2001〕28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行机制,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2001〕18号)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晋财库〔2000〕10号转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

非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预算外资金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省财政厅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办理。

分散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组织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省级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级次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

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机构负责制定发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政策,负责审核、汇总和批复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部门政府

采购预算,编制所分管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国库处)接收所分管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参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评审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汇总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确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审核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审查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合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事宜,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七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推动和监管本部门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八条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方式和选定政府采购方式等);执行采购;采购项目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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