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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5篇范例]

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警管2班张任明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颁布实施,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制度正式实行。可以说,这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在二十三年来的时间里,随着警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中国的警衔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矛盾和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授予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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