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设备的技改和更新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1.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适用的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
减刑适用的根据1.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2.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适用的限度
减刑的适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
1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
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13年刑期之内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多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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