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适用本办法。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以下简称联合查验)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查验、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
一、集中的查验模式。
第四条联合查验遵循“统一受理、集中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查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查验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查验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
1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市辖区的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查验准备工作,为查验创造条件。
供水、供电、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市效能办负责联合查验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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