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局,部直属局级单位: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将(87)邮部字422号文发布的《邮电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修订为《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发布。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邮电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计划建设司。
附件: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邮电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通知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是通信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搞好竣工验收。为此,根据我国通信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将原《邮电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修改办法》。
第一章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一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还应包括技术设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和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条当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其竣工验收的依据除应符合一条规定外,还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范围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分工
第四条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
第五条邮电部管(简称部管)跨省干线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其它管建设项目由部或
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管(简称局管)通信建设项目,由相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一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辅助生产、生活用建筑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二)工艺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规定时间的试运转,各项技术性能
符合规范要求;
(三)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并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四)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
(五)维护用主要仪表、工具、车辆和维护备件已按设计要求基本配齐;
(六)生产、维护、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七)引进项目除应满足上述
(一)至
(六)款要求外,还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未完,全文共3184字,当前显示10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