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备案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光伏扶贫项目等)均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备案规模不与光伏电站年度规模指标挂钩。光伏发电项目属地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单位(个人)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凭备案证到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手续。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个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或由当地电网企业集中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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