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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桂国资发〔2012〕151号

各市国资委,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

我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风险控制

改制企业要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凡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未决诉讼、资产权属等重大事项,可能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要由符合条件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同时,改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搞好内外部的协调,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明确参与改制工作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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