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初审)
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证件有效期:无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初审。获得批准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四、审核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6项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日期:2004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四条
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日)(商合发[2004]474号)。
4、《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对外劳务核准下放至省级商务部门)
5、《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五、审批条件: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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