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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专题

【发布单位】

83102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0]2号【发布日期】

2000-01-03【生效日期】

2000-0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组织业主以及全体劳动者在其职责范围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各经济组织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

(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


(未完,全文共3721字,当前显示12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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