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文件
威环财采[2006]5号
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使用单位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完整、真实地签订《环翠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二、本办法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办法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办公室2006年4月30日印发
2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服务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和合同履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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