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大庆市
【发布文号】
庆财采[2002]2号【发布日期】
2002-02-26【生效日期】
2002-0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财采[2002]2号)
市直机关及市属事业单位,各供应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的经营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安全运行,根据《黑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黑财预字[2000]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各供应商及时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无准入手续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防范政府采购风险,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三条第三条没有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或未通过省级政府采购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申请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六)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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