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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

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

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

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

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浙地税函〔2004〕437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4〕437号

颁布日期:2004-10-20

实施日期: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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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

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后,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各市、县地税局可以一次批准3年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逐年加强审核;也可以在3年内逐年审批,具体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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