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市(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部分市(地)建筑业协会主要领导及省内大型企业主要领导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9指导下,组织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审核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技术质量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10aaa级。信用很好。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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