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审批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审批对象:
中央直属企业(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三、审批内容:
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
四、审批程序:
1.中央直属企业(集团)向劳动保障部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函;
2.请示件中需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及申请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书面意见;
3.劳动保障部接到中央直属企业(集团)的请示后,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生产情况、了解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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