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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部门劳动关系处事项属性办事指南

办事类型即办件

事项分类劳动权益保障,多级办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否联系电话87706822首问责任

人监督电话

任贤良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社保办理地址大厦1117室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自行公布办理地点)

地图地址http。//chengdu.edushi.com/。oid=2485公交线路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务派遣公司不在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前置条件(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定依据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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