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前景分析
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性障碍分析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上收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农信社已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近几年来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支持为农信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农信社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信社来讲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支持还没有完全或真正到位还存在一些对农信社岐视或不公平的政策严重阻碍了农信社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农信社“模糊”地位的限制名义上农信社是地方的合作金融集体组织但实际上从农信社成立之日起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就一直受国家委托行使对农信社的管理职责改革前归人民银行管理农业银行成立后由农业银行管理农行在八十年代还对农信社实行“四统
一、一兼顾”管理1997年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又归人民银行代管其法人机构——基层农村信用社在人、财、物上早无自主权更谈不上管理权仅保留一个形式而已同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对农信社的管理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也从未真正把农信社当作地方的金融机构来看待因此农信社遭遇了地位上的尴尬看似国家的但又不是国家的名义上是地方的但实际上又不是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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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农信社就没有资格享受到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以及地方的优惠政策剥离不良资产、财政补充资本金等没有农信社的份地方政府给予地方企业亏损补贴、拨补企业项目资本金或开办费、减亏增盈的奖励、职工的困难救济以及各种税费的减免等也从来不惠顾到信用社不仅如此相当一部分农信社甚至于连正常的代理财政手续费也未能如愿农信社这种“模糊”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限制或束缚了自己的发展
(二)受企业开户的限制由于农信社是一个地方的集体合作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低兼之农信社资不抵债社众多资产质量低、历史包袱沉重内控管理相对薄弱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行业到一个单位都明文规定或有意识禁止某个行业或某个单位到农信社开立基本帐户1995年9月1日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也作出规定“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地方的一些工商企业地方政府也出面干预或禁止其到农信社开立帐户去年农信社本身在向地方移交养老保险金时也规定社保部门不得在农信社开户由于受企业开户的限制使信用社对公存款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信社的资金供应能力同时加大资金平均成本导致信用社经营环境恶化
(三)受业务开办的限制农信社不能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央行也不对农信社办理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银行不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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