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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2009年9月25日新建法[2009]9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对竣工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进行核实,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

设区城市的规划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具体业务委托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区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

(三)规划部门定、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图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点及绿化、停车场、出入口、周边道路情况等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图中标明);

(二)建筑物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基底长度和进深、建筑分层

尺寸、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第六条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中心线、道路横断面、道路交叉口、主要控制点坐标、车站设置;

(二)高架道路工程:线路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的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坐标高程、管线敷设情况。

第七条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批准的事项,对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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