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办下发的人防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明确“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
2、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2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2份资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由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项目:
第一阶段: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
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②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1个)。
第二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设计条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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