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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