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以及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本级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盟市经济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及盟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乡、苏木以下农村、牧区暂免)。

第六条专项基金按工程项目属地原则征收。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所属的项目)专项基金的预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七条预收专项基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进行征收。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元标准预收;不易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九条专项基金的征收采取工程开工前预收,工程主体完工后结算的方式。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按工程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机构提交应交专项基金申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机构对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后,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施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地区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票据)。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按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预交款额缴入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然后到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凭确认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以上相关手续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各盟市预收的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总额的2‰的比例核定征收手续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基金的预收款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包括各类开发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

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未完,全文共4143字,当前显示13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