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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