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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零售许可如何办理

06号许可事项: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州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5、符合拟采用的书报刊零售单位组织形式的法定资金要求;

6、经营的内容是合法公开出版物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变更条件:

1、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应提供:


(未完,全文共2155字,当前显示7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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