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及所属公司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集团所属公司应将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企业档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四条
集团本部办公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集团本部全部档案、拆迁档案及清算、撤销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系统所属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集团所属公司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档案数字化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存。集团本部属于公司存档的档案由集团专职档案人员统一保存,所属公司档案由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保存。不得由经办部室或个人分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三章
档案归档范围
第七条
档案归档范围是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及实物档案等。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主要来源
(一)集团及所属公司各职能部室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集团及所属公司和派出机构上报的文件材料;
(三)集团及所属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集团及所属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集团及所属公司外购设备所带来的文件材料;
(六)集团及所属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第九条
集团本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分为公司存档及部门存档两部分。部门存档的文书档案,按标明的保管期限由责任部门负责保管,期满后经本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批准后自行销毁。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第十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系统所属各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其所属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归档时间
(一)集团本部各职能部室定期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原件(定稿)或电子文件移交专职档案人员归档,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1)盖章存档文件一周内归档;
(2)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应在该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档;
(3)上级批复、股权类、产权变动及等重要文件随时归档;
(4)党群类文件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归档;
(5)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及参加各种会议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随时归档。
(二)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要求立卷归档。
(三)基建工程项目档案或市政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归档。
(四)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部实体档案的归档与数字化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电子数据报集团备份。集团办公室将于每年8-9月对所属公司上年度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确保归档的每份文件、每个事由的文件其内容完整无缺,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为原件,各职能部室应自行留存复印件备用。如因特殊情况归档文件为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原因及原件的去向,并有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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