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医保店相关政策和要求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市人社局2010-07-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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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以下简称“定点资格”)后与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坚持标准、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确定、有序竞争的原则发展。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应当符合我市市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
第二章定点资格管理
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开业满12个月;
(三)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四)药品经营场所独立,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周围较大范围内没有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面积可适当放宽;
(五)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并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六)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
(七)配备药师(中药师)的数量、资质符合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中药师)在岗;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至少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或挂名;
(八)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九)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均经过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有健康档案;
(十)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五条符合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定点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店经营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供药店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期限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以及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
(四)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药店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五)市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购销和收支情况;
(七)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以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全部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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