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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发布单位】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国人部发[2005]97号【发布日期】

2005-11-18【生效日期】

2006-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人事部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国人部发[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全国性社团等设立的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所属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经人事部审批。经批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资格、学历和任职证明;

(三)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

(四)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未完,全文共2841字,当前显示9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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