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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