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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

江苏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转递工作流程和基础标准,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

一、档案接收

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接收流动人员档案。

(一)开具《调档函》。人才服务机构间以《调档函》作为档案转递凭证。以代理单位名义申请转入档案的,由代理单位凭申请材料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以个人名义委托管理档案的,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原单位离职材料到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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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收审核档案材料。接收档案时,须确认档案袋及档案封条完好无损,封条上加盖原存档单位公章。对档案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保档案材料真实有效。如档案内缺少必备材料,应通知代理单位和本人补齐,或退回原存档单位补充材料。如档案内所缺材料非必备材料,且不影响以后档案使用,可填写《档案材料缺件单》(一式2份,一份用于存档,一份交本人持有),并须存档本人签字确认。

(三)档案入库。档案审核合格后,编号入库。将《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回执》寄回原存档单位。

对代理单位名义委托管理的在人事代理手册上进行登记;对个人名义委托管理的签订《档案保管协议书》。

(四)信息录入。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全省流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如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应予核对、补充。

二、档案转出

人才流动机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转出流动人员档案。

(一)档案转出时,须审核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非人才机构调档的需审核所出具《调档函》单位是否

2具备档案管理权限及与调档单位所签《劳动合同》或《调令》)、存档本人身份证信息、离职材料。

(二)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档案转出时,应确保档案在本机构托管期间材料的完整性,如有缺失应告知本人补充齐全,对不能补充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存入档案后再转出

(三)档案全部材料应一次性转出,并出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未完,全文共2913字,当前显示9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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