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人事档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新进人员和个人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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