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各类人员流动标准化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概括为:
1.招聘和录用。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5.出具相关证明。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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