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报
一、办理事项人员增减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申请条件
已办理登记的参保单位,需为新增加的职工办理社保增员的,或需为离职的职工办理社保停保的。单位新录用新参保职工,男不能超60周岁,女不能超55周岁。(有人员变动的参保单位)
四、办理材料
增员提供《增员变动表》(附表1-1)2份,减员提供《人员减员表》(附表1-2)2份,按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及用u盘拷贝电子版格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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