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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5版正文)

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太

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经技术字[2005]246号

各市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大同、侯马机场海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山西省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山西省对在我省主要行业及重要支柱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负责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对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包括。山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西省省级行业技术中心,山西省区域技术中心。第五条

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

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目录及相关要求,符合认定领域及要求的技术中心可申报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第八条

受理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

第九条

申请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可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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