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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5版正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对2004年颁布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34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贸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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