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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可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和小区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小区排污水、排雨水管道覆土前经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现场确认);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用房、排栅、围墙等)已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经修复,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臵、外形、色彩等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四)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格可在赣州城乡规划建设网上下载);

(二)《规划条件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经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单》复印件(验原件);

(六)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工业项目不需提供,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含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及测量成果表(图)(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一)竣工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臵;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臵,管道规格、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与市政公用管线连接的平面位臵、尺寸、标高;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臵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二)测量成果表(图)中应当载明: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计容的建筑面积和地上地下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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