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论证报告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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