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农业农村的主要政策、法规
农村村民政策法规汇编
一、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残疾人到所在村(居)委会口头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介绍信,持户口簿、身份证到镇(处)残联初审,认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两份,并在村(居)出具的介绍信上填写意见,加盖镇(处)残联公章。残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评定表,到指定的医院找指定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表必须由两名医师签字,加盖评定医院公章。
二、免除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
免费标准。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学年15元,3至6年级每生每学年2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0元。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培训对象:农村户口劳动者(男性年龄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
培训内容。面向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为政府免费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所需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考务费等均由青岛市财政给予补助。培训时间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安排,一般不超过3个月,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此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1、创业扶持
扶持对象。(1)登记失业人员;(2)大中专毕业生;(3)被征地农民;(4)返乡农民工;(5)军队退役人员;(6)随军家属;(7)残疾人。
2、扶持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0.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10—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3、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在正常经营满1年、满2年后分两次拨付。
(3)在市人社(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街)内租赁经营场所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100元的据实拨付。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规定:
1、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劳动者和失地农民劳动者。
2、办理规定:
劳动者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经审核后给予办理。
五、计划生育方面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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