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范文合集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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