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本规定所称快件无法投递,是指快件已经离开寄件城市,并存在下列情形: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的;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的;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的;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的。
第四条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施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实施。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快递企业总部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内部管理,建立全网统一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权益。对于本企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情况,应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分区域设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认定、保管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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