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范围和最低保管期限,并第一次对邮件的监管管理、审核备案、保密规定、销毁单位、处理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内容及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键词一
定义严谨化
近年来,邮政市场出现了部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认定和处理不当的事件,导致用户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用户权益,《办法》对无法投递和无法退回邮件的情形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
与邮政企业此前执行的《邮件处理规则》相比较,《办法》对“无法投递”范围规定的更加详细,对“无法退回”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制。
一方面是因为可能存在未列举的无法投递情形。如果这些邮件不归类为“无法投递”,就不能依法退回给寄件人,长期滞留于投递部门,对寄件人和邮政企业都不利;另一方面,由于“无法退回”的情形将直接决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认定,《办法》要求邮政企业尽可能地将无法投递邮件退回给寄件人,因此对无法退回邮件情形做出严格限定。
关键词二
保管期限合理化
邮件被认定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后,应当继续保存一段时间,以便用户查询或邮政企业主动查找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1.信件的保管期限一般根据邮政法三十三条和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给据信件保管满六个月但仍在法定查询期限内的,应当继续予以保管至查询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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