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申办程序[最终版]
国家林业局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申办程序2005-01-10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办策字[2004]43号)的规定,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林业局就因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一、申请范围
因以下特殊情况采伐林木,所需采伐指标在国务院批准的各地方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临时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一)采伐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
(二)按照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人工低产(效)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采伐。
(三)因工程建设及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
(四)发生严重或列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号)森林病虫害,以及按照省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批准制定的森林病虫害除治规划要求,采伐清理受害林木。
(五)发生特、重大森林火灾需采伐火灾烧死林木。
(六)发生风灾、洪涝等自然灾害林木受毁需清理。
(七)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边防公路、巡逻路等其他项目需采伐林木。
二、申报程序
(一)因采伐清理火灾烧死木、发生自然灾害损毁林木和病虫害木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由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限额以内因采伐清理火灾烧死木、发生自然灾害损毁林木和病虫害木,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三)对采伐定向培育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人工低产(效)林改造、中幼龄林抚育采伐、工程建设及占用征用林地、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和边防公路、巡逻路等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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