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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发包价八百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应实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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