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功能,支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其单位和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人员,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业务。
第二章补贴申领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且无欠缴记录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
1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得申领。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号;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后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应提供转出地为其出具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相关材料。
第三章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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