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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县级投资评审机构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第四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小农水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推进资金整合,深化县级项目整合,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着力打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平台,巩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成果,扩大整合范围,提高资金效益。

第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

—2—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照顾地区平衡,兼顾省直管县,适当向黄淮四市及南阳、开封两市倾斜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

—3—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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