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和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规定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当家塘、坝、小泵站、沟、渠、桥、涵、闸、护坡等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区水利局是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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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管护机构——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会长由各乡镇的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担任,成员为乡(镇)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各村水管员,乡(镇)水利站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也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村水管员(或者用水者协会)为主体的管护人(或管护组织),承担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其上级机构是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
第三章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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