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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注: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4]30号对本规章作了修改,修改时间:二○○四年七月三日。请以陕政发[2004]30号为准。)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同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五条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的建立,濒危畜禽品种的保护方案,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并建立畜禽品种动态监测体系,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七条禁止对保种区(场)内的种群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八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陕西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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