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
1.目的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其购、销、存行为,确保依法经营。
2.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3.范围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存。
4.责任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相关人员。
5.内容
5.1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保管、复核均应由两人进行,共同在单据上签字,严防出错,发现短少应及时报告质管部。验收时在原包装完好的前提下应双人开箱查验,双人签字入库。外观检查时可从包装外(塑料袋或瓶)察看,不得任意拆开内包装。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时应对喷码药品进行扫码,并将码文件及时上传(如遇通讯故障,需在48小时内上传)。
5.2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需实行专人、专柜或专库、双人双锁、专帐管理,必须设置110自动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设施。
5.3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收支必须按月盘点,帐货必须100%相符。
5.4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必须严格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性医疗机构供应,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5.5
保管或运输中的损耗,在审批核销时需核对实物,查明原因。在储藏或运输中发现丢失被盗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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