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国家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是指国家信访局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投诉受理办公室等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
责。
第四条交办事项中,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省级信访机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并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审核报告。
第五条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
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有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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