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且于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目录

.............1文件背景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5第四章异议和投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6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7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8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9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10文件解读▪内容变动...▪媒体问答▪条例亮点▪缺陷评价

文件背景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未完,全文共7440字,当前显示148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