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的用地预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审。非涉密项目。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衔接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0]43号)。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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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项目,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要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备案证和项目情况说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4、拟选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初审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规性审查材料:
(一)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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